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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市政建設配套費
文章編輯:易凱慶       發(fā)布日期:2024年03月14日      訪問量:784

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市政建設配套費

兩者區(qū)別:

一是費用性質不同?!俺鞘谢A設施配套費”是一種政府性基金,而“市政建設配套費”只是一種費用。

二是征收單位不同?!俺鞘谢A設施配套費”上交到財政部門,而“市政建設配套費”是交到國土部門。

三是征收時間不同?!俺鞘谢A設施配套費”是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交付的,而“市政建設配套費”是在辦理土地使用證之前交付的。

四是征收依據(jù)不同。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”是按照規(guī)劃建筑面積和每平方米的繳費標準計算繳納的,而“市政建設配套費”金額是與取得的土地面積有關。

五是征收目的不同?!俺鞘谢A設施配套費”是針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收取的,是為了改變居住環(huán)境、提高城市品質而繳納的,而“市政建設配套費”是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經(jīng)濟利益。

根據(jù)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發(fā)布的《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4〕134號,以下簡稱“134號文件”【雖然作廢,精神永存】)規(guī)定,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,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(jīng)濟利益。該文件明確,以協(xié)議方式出讓的,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。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、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、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、拆遷補償費、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、實物、無形資產(chǎn)及其他經(jīng)濟利益;以競價方式出讓的,其契稅計稅價格,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,土地出讓金、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(nèi)。

根據(jù)上述規(guī)定,無論是協(xié)議方式出讓的土地,還是競價方式出讓的土地,其契稅計稅價格中均包含“市政建設配套費”,而非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”。

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出讓土地時必要的配套費用,指要完成地塊內(nèi)的道路、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排水、通信、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,滿足必要的“通平”要求的市政公用基礎建設項目資金,即“七通一平”的費用。實務中,市政建設配套費通常包含在土地價款中,并已申報繳納了契稅。

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,則指按城市總體規(guī)劃要求,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,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,專項用于城市道路、橋梁、公共交通、供水、燃氣、污水處理、集中供熱、園林、綠化、路燈和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的建設。也就是說,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一種地方政府性基金,根據(jù)各地方發(fā)布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相關管理辦法,該費用的征收范圍通常為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項目。不同的城市,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費標準不同。從性質與用途上看,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與土地受讓前的成交價格并不存在必然關系。

由此,市政建設配套費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兩者性質不同,征收目的不同,征收依據(jù)不同,征收時點也有差異。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在未開發(fā)的農(nóng)地、荒地或城區(qū)內(nèi)附有需拆遷的地上建筑物的土地進行出讓時,政府征收的規(guī)費。目前,一般出讓的土地都是完成“七通一平”后的土地,這些土地的出讓環(huán)節(jié)一般也不需要繳納市政建設配套費。而城市基礎配套設施費的征收時點,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。

由此可見,盡管“市政建設配套費”與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”名稱相似,但本質上是兩筆費用,不可混為一談。房地產(chǎn)企業(yè)需要就市政建設配套費申報繳納契稅,無須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申報繳納契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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